关于颁布实施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目标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汕头市自然环境的特点、城市区划调整以及三条经济带规划建设实际,组织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进行调整和划分,形成《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0年)》。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区划,并予以颁布实施,请贯彻执行。
附件:1、《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0年)》。
2、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规划图。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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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保 规划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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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环保厅。
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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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
附件1
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0年)
为防治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为指导,科学合理地对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下称功能区)进行划分。
一、功能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4、《汕头市环境保护规划(2007-2020年)》
5、《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
二、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以区域主导功能划分为原则,既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兼顾城市发展规划,做到既科学合理,又便于管理和控制,有利于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功能区按如下方法进行划分:
(一)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同时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在综合分析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道路、沟流、沟壑、绿地、山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划边界,来划分不同功能区。
三、功能区划的结果
根据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以及环境保护要求,将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两类,划分结果见附表,具体位置见附图。其中一类功能区占地面积约为741.77平方公里,二类功能区占地面积约为1322.23平方公里,全市域不划定三类功能区。
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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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 |
类别 |
名称 |
位置 |
占地面积
(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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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 |
自然保护区 |
南澳候鸟自然保护区 |
位于南澳县 |
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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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溪鸟类自然保护区 |
位于潮阳区境内 |
10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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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湖自然保护区 |
位于潮南区境内 |
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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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周围环境保护区 |
汕头大学周围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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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风景区、度假区 |
南澳黄花山国家森林公园 |
位于南澳西半岛,北回归线从中部横过 |
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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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澳湾旅游度假区 |
南澳县青澳湾 |
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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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风景区 |
濠江区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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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山森林公园 |
潮阳区境内西山至北山范围内 |
21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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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山丘陵区 |
位于潮南区大南山一带 |
1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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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山湾旅游度假区 |
濠江区北山湾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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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湖—翠峰岩风景区 |
位于潮南区仙城镇大南山北麓中段至深溪居委的翠峰山一带 |
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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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大峰风景区 |
位于潮阳区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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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山风景区 |
潮阳区中部 |
约为9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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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浦山风景区 |
位于汕头至揭阳的公路旁,与龙泉岩原为一山两面,正门面向大海(不含汕头市特种废物处理中心、雷打石垃圾填埋场和环保发电厂覆盖范围) |
1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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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风景区 |
位于澄海区内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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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山温泉度假区 |
澄海区莲华镇境内的莲花山所辖区域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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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区 |
除一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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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区 |
汕头市范围内不划定三类区 |
四、监督管理
(一)本次功能区划以《汕头市环境保护规划(2007-2020年)》和《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作为区域划分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建设发展以及环境质量的变化,可适时进行调整。
(二)应加强对区划范围内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制度,实施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制度。
(三)本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汕府〔1996〕204号)同时废止。
五、本功能区划由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