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环境监察分局、环保监测站、环保研究所:
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国家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国家环保部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最近,省环保厅专门召开培训宣贯会议,并发文就贯彻实施国家《办法》和《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对今后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办法》、《规定》和省厅意见,确保下一步我市企业申请固体废物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把握固废进口管理新规定
国家《办法》和《规定》分别于2011年8月1日和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个文件对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作出全面规定,与现有的规定和做法相比,变化较大。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环保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规定》,全面了解和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同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按规范认真做好废物进口企业的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进口废物申请初审等工作。同时,要做好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宣传工作,提高企业执行国家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新规定新要求的自觉意识,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新规定开展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工作。
二、严格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要求,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
(一)申请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附件1),提供完整、真实和正确的申请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废物的企业,在向市、省环保部门申请出具《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之前,应先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提出出具对《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表》(附件2)的书面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详见说明附件3)。
需要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废物的企业,在向市、省环保部门提出出具《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审查意见表》申请前,应先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提出出具对《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及审查意见表》(附件4)的书面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详见说明附件3)。
(三)选择进口口岸应符合就近原则。确定报关口岸一般应当选择加工利用企业所在关区,选择非所在关区报关口岸的,本年度内不得申请更改其他非所在关区口岸。报关口岸的变更每年仅限一次,不得同时选择2个及以上的不同口岸。符合上述更改口岸规定的,可在领取许可证后提出口岸变更申请。
(四)原则上不得改编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与进口代理企业或国外供货企业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应有防止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条款,并应明确进口废物的种类和不同种类的具体数量或比例,企业获得许可证后原则上不得申请更改许可证商品编码。
(五)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废物应全部在进口废物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中加工利用,不得转让、提供或委托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充分的加工利用。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应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或利用的,处置或利用设施应当经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委托处置或利用的,接受委托处置或利用的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处理或利用危险废物,还应当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六)建立和完善进口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国家要求建立和完善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制度,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2011年6月1日前已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已实际进口、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尽快建立既满足国家要求、又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台账,从2011年6月1日起按日记录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本见附件5)。
(七)进口废塑料、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项目如需搬迁的,应当迁入经批准的进口废塑料、废五金“圈区管理”园区。
(八)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如实填写、按规定上报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季报、年报(附件6)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附件7,报告可委托环保技术部门编制)。2011年第二、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季报必须在2011年10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并抄送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
三、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
(一)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认真组织对申请进口固体废物企业的现场核查(市直企业由市局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包括两方面:一是检查生产是否正常,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及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二是检查有无《规定》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违法行为。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填写《监督管理核查情况及审查意见表》。其中,对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的申请企业,还应对照其申请材料检查其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情况,查看其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记录,看其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记录在案;现场检查特别要查看企业是否按上报的经营记录簿文本记录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按照上报的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依法依规处置利用、相关的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工业废物的交接单据、支付处置费用的单据等是否齐全。核定企业的年加工能力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申报的年加工能力、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确认的年加工能力、现场核查结果、历史批准和实际进口加工情况。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条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进口,同意进口的数量及理由。对于经查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出具不予同意进口废物的意见,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表及审查意见,报市环保局审核。
(二)各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环境监察分局要加强对所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定期不定期组织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告省环境保护厅。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在加工利用企业依法报送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和《环境保护报告》后,组织对企业报表和报告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每次现场核查和检查均应形成书面材料放入企业档案中,市局视情况组织复检。现场检查表格式和企业档案建档要求可登陆广东固体废物网站查阅。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部门内部的信息沟通和合作。环保部门内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环境监察、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等机构应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及时通报承办进口废物申请事项的管理机构;环保部门内部负责承办进口废物申请事项的监管机构应将辖区内企业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其他监管机构,并在出具监督管理意见、填写相关内容时征求相关业务机构的意见。
(四)积极推进进口废塑料的圈区管理。“十二五”期间,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进口废塑料园区建设。根据省厅要求,对进口废塑料有较大需求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设进口废塑料园区,园区面积不得少于1200亩。园区应报经市政府同意,并纳入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园区的环评文件及项目试运行许可均由省环保厅审批。省厅批准园区投入试运行、园区内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环评文件、试生产申请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园区内的企业方可申请进口废塑料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引导现有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逐步进入进口废塑料圈区管理园区。今后,市、县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经省环保厅批准环评文件的进口废塑料园区外的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各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当在每年的3月5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8)报市环保局审定汇总后报省环保厅。
四、其它相关要求
(一)《规定》将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全面纳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范围。对已经出具了《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审查意见表》,企业申请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可以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出具监督管理意见。
(二)《规定》实施后申请进口可用作材料的固体废物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在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获取)。申请材料清单如有变化,以广东固体废物管理网站公布为准。
(三)此前市环保局印发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2.《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表》
3、有关证明材料说明
4、《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及审查意见表》
5.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本
6.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季报、年报表
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8.年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表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