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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准实施《汕头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修正案)》
 

撰写时间: 2009-09-04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发出粤府函〔2005〕31号,原则同意汕头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汕头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
    汕头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于1999年由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近年来,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再加上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保证饮用水源安全,我市在原有划分方案基础上,结合保护区管理实际,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划分,形成《修正案》,上报省政府。
    根据《修正案》,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原先的40个增加到45个,其中一级保护区38个,面积由原先的88.8平方公里增加到98.3平方公里。
    鉴于隆都水厂和上华水厂已成为镇级水厂,为保障取水口安全,新增韩江东溪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因榕江水厂取水口由潮美闸上游下移至潮美闸下游500米处,为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榕江潮水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需增加潮水溪潮美闸至下游1000米长河段。新划定潮阳区蟹窑水库、新丰水库、三合水库和潮南区锡坑水库、庵坑水库5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由于对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管理已趋于完善,故不再设立准保护区。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今年我市将在《关于加强汕头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汕府〔1996〕114号)的基础上,出台《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以加强我市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



附件:
1718_汕头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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