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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准实施《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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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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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10月31日发出《关于调整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5〕659号),原则同意汕头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1999年7月27日由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办〔1999〕68号颁布实施。该区划将我市近岸海域划分为18个环境功能区。近年来,随着我市行政区划和产业布局的调整,特别是华能汕头海门电厂、南区石化基地项目及三条经济带的规划建设,加上我市海洋功能区划的划定,该功能区划方案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得到协调发展,市环保局组织中山大学环科所开展了我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完成《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经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批复,在2005年第27期政府公报上以汕府〔2005〕195号文发布了该调整方案,并根据粤府办〔1999〕68号文的要求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定,发布了《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污混合区划表》。 调整方案对我市近岸海域的17个环境功能区在名称、范围、宽度、长度、面积、主要功能、水质目标几个方面作了适当调整。调整后,我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总面积586.63km2。其中一类区2.56 km2,二类区404.95 km2,三类区179.02 km2。同时新划定了19个排污混合区,为经济发展腾出空间。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在一类、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破坏红树林和珊瑚礁,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危害保护区环境的项目建设和其他经济开发活动,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新的排污口;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现有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洄游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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