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机构职能 |环境管理 | 建设项目 | 规划设计 |总量减排 | 模范城市 | 法律法规 | 环保标准 | 大事记
环境监察 | 环境执法 | 环境监测 | 排污收费 | 生态保护 | 辐射管理 | 宣传教育 | 专项工作 | 清洁生产| 服务大厅 | 回原网站
 
  当前位置: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管理>环境监测服务
 
 

汕头市环境监测站关于保证测试公正性的声明
 

撰写时间: 2009-11-23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关于保证测试公正性的声明

我站是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下属的依法实施环境技术监督职能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采用监测手段行为参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为政府部门进行环境执法管理提供充分地,有效地,及时地,科学的,准确的依据。汕头市站经过20年的发展,已具备相当的环境监测技术力量和水平,为保证执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证性,我站再一次声明:

1.监测人员必须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独立开展监测业务工作,从取样分析到填写测试报告均不受行政的或其它任何有碍测试公正性的干预,以保证测试数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2.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监测人员不得参与被监测单位的有关兼职或技术合作等有损公正性的活动。

3.在仲裁性监测中,要有两名监测人员同时取样进行分析,并在取样、分析和数据处理过程中要做到准确可靠,以数据说话。

4.外单位委托送检时,送检单位一律先和本站办公室联系,测试人员不得直接对外接收样品分析,送检单位更不得指定专人分析测试。

5.一切有关监测技术均须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国家标准规定的规范、方法要求进行。国家标准中没有的需要采用行业标准或权威机构,权威专业杂志推荐的方法时,必须经过站领导,技术负责人,质保负责人认可后方可使用。

6.监测全过程中的质量保证由各质量保证小组根据国家总站、省站和有关规范中的质量控制要求、措施及我站对质控的规定进行,以保证数据的可靠和准确。

7监测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本站《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不得进行一切有碍监测公正性的交往活动。







  相关新闻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交通指引
主   办: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幢 电话:075488627570 粤ICP备05077635号
开发维护:汕头市环境信息中心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 电话:075488627570 postmaster@stepb.gov.cn
Copyright @ 2009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版本以上的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