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6月2日修订通过,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并增加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新《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并将机动车环保有关内容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资源共享;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新《条例》赋予机动车排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可以实施交通管制措施,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新《条例》还增加对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进行了规定,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
新修订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对促进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重要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