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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09-09-04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汕府办〔2008153

 

关于印发汕头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精神,结合《汕头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则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辖区各级政府、具体工程措施和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帐。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发〔200736号文、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确定的环境质量标准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区县有关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六条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2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220日前将当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每年75日前将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抄送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本辖区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治污进度等情况。

第七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局、统计局和监察局,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环保局于每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区县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市环保局会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订。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局、财政局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保局暂停该辖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授予该地区的有关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该辖区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安排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该地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辖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数据需报经市以上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各区县对县级以下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依据本市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环保  总量  减排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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