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申报登记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以及产生放射性污染或其它污染物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我局办理2012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各排污者必须于2012年1月1—15日期间内,如实向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2012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请各排污者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指派专人负责申报工作,认真填报相关资料。对拒报、谎报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罚。
三、排污申报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2011年度污染物监测报告或委托环境监测站监测书及缴款书复印件;
3、单位用水、电情况单据复印件;
4、生产中涉及排污及治理的相关物料的用量单据(包括治理设施必用的药剂购买单据、燃料购买发票等);
5、2011年度生产记录、生产报表、考勤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单位法定边界红线图、厂区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口规范化登记证复印件;
7、单位委派联系人证明(2011年度未提供的单位需报送);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9、“三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转移联单复印件。
四、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单位、报表领取方式
市管排污者申报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受理,区(县)管的排污者申报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受理。排污申报登记表格和填报说明请径向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点领取或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stepb.gov.cn)“环境监察与执法”栏目下载。
排污申报登记受理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财政局大楼三楼西厅 电话:88489831)
市环境监察分局(地址:泰山路9号环境监控中心10楼综合室 电话:88844791 86738865-1003)
金平环保分局(地址:长平路47号 电话:88979045 88978641)
龙湖环保分局(地址:龙湖区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北侧东门4楼 电话:88267420)
濠江环保分局(地址:濠江区府前路怡丰花园2楼 电话:87380339-802)
潮阳区环保局(地址:潮阳区棉城北一路 电话:83831530)
潮南区环保局(地址: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汾林居委综合大楼西畔5-6楼 电话:87921635)
澄海区环保局(地址:澄海区泰然路环保大楼3楼 电话:86988121)
南澳县环保局(地址: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南丰大厦4楼 电话:86802661)
高新区环保局(地址:黄河路中段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大楼201 电话:88362525)
保税区环保局(地址:保税区管委大楼5楼公共事业局 电话:83590270)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2012年 排污申报 通告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8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