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填表说明

 

 

根据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各级环保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下列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

1、国家、省、市属及部队驻汕企事业单位;

2、市直接审批管理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3、直接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合伙企业;

4、市属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属建设项目,由属地分局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审批或转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按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按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

(3)、按规定须报国家、省、市计划、经贸等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

4)、属电镀、漂染(含洗水)、化工、造纸、电力、制革、食品发酵、生物制药、冶炼等和压力锅炉、窑炉项目,以及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应由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属的建设项目,由县(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审批或转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1)、按规定须经国家、省和市计划、经贸等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

2)、制浆造纸、漂染、生化制药、拆船、酒精、农药、制革、火电厂、围填海(江、湖)工程、污水排海(江)处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等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应由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下列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属地分局审批:

1、区属企事业单位;

2、区审批管理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3、在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区属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5、金平、龙湖、濠江区凡由区登记备案的投资项目的审批(含环境评价),由各区环保分局按规定办理和审批,并报市环保局备案。但属于化工、印染(含漂染、洗水)、食品发酵、造纸、农药、电镀、味精、酒精、制革、生化制药、火电厂、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氟化氢、染料、拆船、围填海(江、湖)工程、污水排海(江)处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有放射性设施的项目、稀土开采及分离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仍由市环保部门审批

(三)县(市)辖区的企事业单位,除上述(一)6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县(市)环保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