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申请人可以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网站(www.stepb.gov.cn);
2、汕头市环保局便民窗口(市财政局大楼3楼大厅);
3、新闻媒体、便民资料、咨询会、座谈会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7、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8、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9、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0、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本机关主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规定公开时间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本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为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9楼,联系电话:0754—88627570,传真号码:0754—88320494,邮政编码:515041。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直接向本局受理机构申请。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stepb.gov.cn。
3、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的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制作答复书;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或其他部门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申请人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材料需复印、打印、刻录、拷贝,并使用纸张、磁盘、光盘等物品的,收取相应成本费用;邮寄、递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环境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届时请提供相关证明。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0754—8823782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汕头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内容目录